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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阳县城住房建设规划》的公示

编辑:登封楼市网 2013年05月08日15:25 来源:淮阳政府网
摘要:《淮阳县城住房建设规划》已经市城市规划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报经县政府批准,现予以公示。望城区各单位和广大居民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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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阳县城住房建设规划》已经市城市规划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报经县政府批准,现予以公示。望城区各单位和广大居民监督执行。

     淮阳县城住房建设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人为本、和谐发展、构建社会主义新淮阳,实现总规确定的城市发展目标,指导近期住房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房地产市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依据各部委《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河南省关于加快住房规划编制的通知》、《淮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淮阳县城总体规划》、〈淮阳县城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条 规划期限2006——2010年。

     第四条 本规划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凡在规划区内进行的住房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要求,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

     第五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六条 本规划以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为导向,保持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住房结构日趋合理,购房价格基本稳定,促进房地产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 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最终达到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为目的,配套各种服务设施,构建自然的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

     第八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规划由淮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章 住房现状及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目前,我县的城市居民住房状况大可分为三类:A类 老城单位福利性住房及城中的独院式私人住房 B类 新区商品住宅楼及别墅式独院住房 C类 政府拆迁安置户,人均居住面积在15——60m2 ,发展极不均衡。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房在政府的正确倡导下,健康发展,但廉租房还没有成型,处于摸索阶段,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所占比例不大,应逐步树立其主导的市场地位,最终达到占住房建设比例的80%左右。

     第十二条 房地产市场混乱,缺乏统一的规划与管理,发展无序、盲目,过于急功近利,不注重配套服务设施,绿地率、建筑密度、日照间距、容积率等各项硬指标过低。

     第十三条 住房建设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不相协调,其随意性、商业性太过严重,形成有路就有临街房,往往路没修好两侧已是高楼林立,街头绿地,临街透绿成为空谈。

     第十四条 住房建设过程中,对自然景观的破坏比较严重,填湖造宅,填河造宅屡禁不止。严重影响市容市貌,违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第三章 规划的预测、目标、方针

     第十五条 规划期内住房需求,根据《淮阳县城近期建设规划》到2010年县城总人口为19万人,计划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控制在90m2/套以内占住房建设的75%。90——120m2/套占住房建设的25%。根据2006年调查统计,现有城市人口13万人,现有住房面积380万m2,到2010年新增人口6万人,按90m2以内户型占75%,120m2以内户型占25%,则需建筑面积为60000÷3.5×75%×90+60000÷3.5×25%×120=167万m2。旧区搬迁改造需安置人口4万人,需建筑面积40000÷3.5×75%×90+40000÷3.5×25%×120=111万m2,两项合计到2010年底共需住房建筑面积为278万m2。

     第十六条 规划期内,进一步规范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引导合理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到2010年基本实现常住人口,每户拥有一套住房或租住一套住房,完全解决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

     第十七条 规划期内,普通商品房的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 m2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面积所占比例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经济适用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 m2以内,廉租房控制在80 m2以内。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要优先保证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量的70%以上。

     第四章,住房建设年度实施计划

     1、2006年,商品住房建设3430套,建筑面积33万m2,其中套型90 m2以内占75%,经济适用房建设650套,建筑面积6万m2,廉租房建设170套,建筑面积1.5万m2。

     2、2007年商品住房建设3600套,建筑面积35万m2,其中套型90 m2以内占75%,经济适用房建设800套,建筑面积7万m2,廉租房建设230套,建筑面积2 万m2。

     3、2008年,商品住房建设5800套,建筑面积56万m2,其中套型90 m2以内占75%,经济适用房建设1200套,建筑面积11万m2,廉租房建设400套,建筑面积3.6万m2。

     4、2009年,商品住房建设5800套,建筑面积56 m2万m2其中套型90 m2以内占75%,经济适用房建设1200套,建筑面积11万m2,廉租房建设300套,建筑面积2.7万m2。

     5、2010年,商品住房建设4600套,建筑面积45万m2,其中套型90 m2以内占75%,经济适用房建设880套,建筑面积8万m2,廉租房建设300套,建筑面积2.7万m2。

    第五章 住房建设发展方向、配套服务设施

     第十九条 为改造老城,加快新区建设,新建路以东、清风路以南,龙都路以西、作为近期住房建设发展的重点区域,主要搞好清风小区、新星小区、两个小区的建设、以及行政新区、教育园区、工业园区里的部分住房建设。

     第二十条 随着老城区机关、企业的搬迁改造,建设一批中、低价位的廉租房、商品房。

     第二十一条 06——07年度完善淮郑河以南教育路、新星路、新民路、育才路、东西九号路、新建路、人行道基础设施。

     第二十二条 06——07年度修建淮郑河以北新民路、新星路、建设路、文明路、完善给排水体系,绿化工程、照明工程。

     第二十三条 07——08年度修建文政路、西园路、羲皇路、清风路、康乐路、完善给排水各类基础设施。

     第二十四条 06——07年度完成人民医院新建工程,实验小学扩建工程,淮中分校、西城中学、扩建工程,完成新区水厂扩建工程。

     第六章 住房用地计划

     第二十五条 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规划期内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237公倾,其中普通型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占75%,合178公倾。

     第二十七条 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2006年,住房建设用地31公顷,其中普通型商品住房占24公倾,经济适用房占5.5公顷,廉租房占1.5公倾。2007年住房建设用地40.6公顷,其中普通型商品住房占32公顷,经济适用房占6.6公顷,廉租房占2公顷。2008年住房建设用地59.7公顷,其中普通型商品住房占48公顷,经济适用房占9公顷,廉租房占2.7公顷。2009年住房建设用地58.7公顷,其中普通商品住房占47公顷,经济适用房占9公顷,廉租房占2.7公顷。2010年住房建设用地47.7公顷,其中普通商品住房占38公顷,经济适用房占7公顷,廉租房占2.7公顷。

    第七章 政策与策略

     第二十八条 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1、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在规划期内应当按照县城住房发展规划目标,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结构;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面积的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5%以上;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其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2、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针对县城土地资源现状,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规划期内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水平。

    3、严格限制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及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第二十九条 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深化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

    1、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应建立并完善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竞地价、竞房价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

     2、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3、逐步提高商品房销售门槛。规划期内,应进一步深化住房售制度改革,对新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逐步推行竣工验收后销售的模式。

     第三十条 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政策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1、政策性住房规划与建设。政策性住房由县政府统一规划,县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新增政策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县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2、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由县政府专项拨款或专项贷款,其中县城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应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进一步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监管,促进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

    3、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促进住房保障的“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的转化,着重建设各类公共租赁住房;扩大公共租赁住房的来源,可以将政府查处没收的违建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对县城低收入户籍人口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住人员的保障作用,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对产业园区的居住配套功能。

    4、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进一步落实经济适用房签订购买合同起5年内不得转让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及房地产,制止违法囤积土地的行为。

    1、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根据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采取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土地置换、政府招标拍卖、依法收回并纳入土地储备等各类办法,对闲置土地积极予以盘活。

    2、妥善处理老城区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土地遗留问题,加大各类问题楼盘的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各类存量房地产。

     第三十二条 积极稳妥地开展城中村(旧村)改造。

    1、为促进县城产业结构提升和空间布局优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拓展县城住房供应渠道,满足居民住房需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以空间形态改造为突破口,逐步实现城中村(旧村)居住生活环境的普遍改善。

    2、规划期内,为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保证全市住房供应,应积极落实相关措施,保证规划期内城中村(旧村)拆除重建规模达到总量20%的规划目标。

     第三十三条 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严格按照国家调控政策,征收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有区别的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

     第三十四条 整顿和规范房地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1、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相关部门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各市地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完善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继续提高二手房交易、办证效率。

    2、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引导居民转换消费观念。相关部门应指定房屋租赁综合税费征收办法,继续扩大租赁管理覆盖面,建立县城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资源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第三十六条 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加强住房调查,规划期内完成县城住房状况普查。

     第三十七条 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十八条 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规划期内,应制定县城住房发展战略,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第八章 实施的措施与建设

     第三十九条 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和与基层的沟通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管理责任。

     第四十条 强化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确定的住房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对不符合年度实施计划的住房项目,城建部门不予核准规划选址。

     第四十一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管理。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体系、目标、内容、方法及标准上与上层次规划紧密协调,建立住房资源的动态检测系统与长效监测管理机制。

     第四十二条 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全面落实住房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严格纠正违反住房规划的行为并追究责任,加强住房规划实施的检查,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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