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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鹿邑县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编辑:登封楼市网 2013年11月14日16:05 来源:鹿邑县人民政府
摘要: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豫财建〔2012〕52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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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豫财建〔2012〕52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消除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隐患为目的,按照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积极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切实改善我县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安全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2013年上半年完成1000户农村危房改造。

     (三)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确保改造的住房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需求。

     2.最贫困、最危险原则。不搞普惠制,把最贫困、最危险作为危房改造对象确定的必要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经济上最困难(五保户、低保户等)和居住危房两个条件。

     3.统筹安排、规划先行的原则。农户自建时,需把握原址、就地就近改造原则,反对大拆大建。在规划新型农村社区时,要充分考虑危房改造对象及低收入家庭的需要,根据当地实际适量规划建设40-60平米的住房供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农户居住。严格把握“三不”原则,即对象不变、面积不超、工期不拖。对于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符合“两最”标准的被补助对象,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适当倾斜。在新型农村社区中安置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时,严禁违背和变通执行国家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和原则,严禁私自扩大补助范围,严禁私自提高资金补助标准,同时确保按时完成本年度工作任务。

     4.突出地方特色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强调尊重传统习惯、使用传统工艺和工匠,突出地方特色。

     5.公开公平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公开扶助政策、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下同)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保补助对象。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险(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二)补助标准。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河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资金使用原则。2013年我县将根据各乡(镇)农户数、摸底调查登记的危房数等因素,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一次性分配到各乡(镇)。全县20个农业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写出书面申请,经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组审批后,可纳入今年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范围。4个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结合实际进行实施。

     (二)资金使用管理。各乡(镇)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时间节点

     第一阶段:3月25日前。主要任务是宣传发动,组建机构,人员培训,研究政策,落实任务等工作。

     第二阶段:3月26日—4月25日。主要任务是各乡(镇)将任务落实到农户,核定农户资金补助方式和补助数额,组织拆旧建新和修缮加固等工作。

     第三阶段:4月26日—5月25日。主要任务是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召开总结表彰会议等工作。

     五、基本要求

     (一)改造方式。经鉴定属整体危险(D级)的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统建意愿的,各乡(镇)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二)改造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要充分考虑抗震等防灾设防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造价。新建住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

     六、操作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户证明和危房照片等证明材料。

     (二)集体评议。村民委员会收到危房改造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予公示。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鹿邑县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新建房屋的,还要签订建新拆旧协议,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三)入户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结果要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审批和公示。县政府对各乡(镇 )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根据专业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做出的鉴定意见,核定补助方式及标准。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同时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

     (五)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由县住建部门会同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检查验收。

     (六)农户档案管理。县住建局和各乡(镇)都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做到一户一档。农户纸质档案内容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新旧住房照片、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七、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县政府负责全县危房改造规划编制、制定实施意见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编制乡(镇)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做好监督检查、统计、信息报送等工作;危房改造项目实行计划、任务、资金、目标、责任“五到乡(镇)”,即项目工程建设的计划下达到乡(镇)、任务落实到乡(镇)、资金拨付到乡(镇)、目标和责任明确到乡(镇)。凡是发现违背和变通执行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原则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二)部门协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协调各方力量,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将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等形式,对各乡(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乡(镇)要对年度危房改造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总结报告于年度改造计划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要明确人员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以工作信息、简报等形式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宣传引导。各乡(镇)要采取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使农村危房改造的各项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及时宣传报道各乡(镇)的工作进展情况和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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