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预售事宜的公告
编辑:登封楼市网
2012年05月24日11:34
来源:偃师房产管理局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坚决打击违规预售行为,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偃师市房产管理局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坚决打击违规预售行为,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偃师市房产管理局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否则,将依法严肃查处。
二、特别提醒广大市民:在购房时,一定要查看开发企业出售的楼盘是否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五证,对于未取得以上五证的,请慎重购买,避免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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