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2012年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及销售程序
编辑:登封楼市网
2012年06月05日11:35
来源:偃师房产管理局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和销售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和《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2012年偃师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及销售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和销售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和《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2012年偃师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及销售程序:
一、2012年偃师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
凡在偃师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
(二)中低收入家庭;
(三)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需满26周岁;
(六)申请人家庭成员不能拥有10万元以上(包含10万元)消费性轿车;
(七)个体经营者注册资金不能超过10万元(包含10万元);
(八)现役军人,除应符合偃师市就地安置条件外,还需满足(二)、(三)款条件;如已婚,配偶户口为偃师市城镇居民户口,在本人不符合就地安置的情况下,可以以配偶名义申请。
(九)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的,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二、申购条件的认定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认定
属偃师市规划区以内的城镇居民户口,包括各乡镇的非农业户口;外地迁入本市市区户口已满1年以上的居民;夫妻双方有一方是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另一方非本市的,需经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或房管部门出具房屋情况证明和相关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后可办理。
(二)申请家庭人员数的认定
1、与申请家庭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父母、未成年子女)认定为该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
2、寄住、寄养、寄读、旁系亲属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员数。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入家庭人员数:
(1)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2)未婚义务兵役的军人;
(3)在劳动教养、劳动改造的人员。
4、已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成员,不重复计算家庭人员数。
(三)中低收入家庭的认定
中低收入家庭是指低于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的家庭。经统计局统计我市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为17970元,(例如夫妻双方加子女为3人户家庭,即家庭月收入不超过 1497×3﹦4491元)均可申请。收入标准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包括工资、福利、奖金等)、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与申请人及配偶任何一方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与申请家庭合并计算;申请家庭收入以其上一年度家庭总收入作为核定依据。
(四)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的认定
1、无房户:无能力购买商品房且没有享受过房改房政策(含单位集资建房)以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家庭或个人;现租赁住房的。
2、住房困难户:
(1)已购买过房改房(集资房)、商品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的家庭或个人,包括含父母的五人户家庭(父母没有任何房产且属偃师市区常住人口),住房面积不超过90㎡的;
(2)离异二年以上,离婚前双方共有一套住房低于80㎡,离异后产权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没有住房的可以申购,获得住房一方不能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3)离异家庭将房产转移给子女,面积低于80㎡,离异双方只准一方购买一次(套)经济适用住房;
三、申购、审核及销售程序
(一)发布销售公告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具备认购条件后,将在《西亳新讯》、《偃师市电视台》以及“偃师市政府信息网”发布“销售认购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坐落位置、户型面积、房源数量等。
(二)申请方式及提交资料
销售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属于在职职工或离退休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向偃师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领取《经济适用住房报名登记表》;申请人属无固定职业或无业人员的,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经济适用住房报名登记表》。
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需提交的有关材料及有效证明:
1、偃师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报名登记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全户表;
3、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4、私家车状况;
5、收入证明:
(1)申请人属于在职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需提供连续六个月以上工资发放明细,有工资卡的提供银行出具的流水账)并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财务章;
(2)无从业单位的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收入证明,经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并加盖公章。
(3)离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收入证明。
(4)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出具收入证明的同时,须提供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6、市房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证明;
7、其他事项: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如有与其申报收入和财产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购置车辆、房产等)时,申请人应主动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相关部门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三)各级单位对申购条件的审核及购房对象的确认
1、申请人属于在职职工或离退休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原单位)依据申购条件进行初审,确认购房对象后由单位统一签署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2、申请人属于无固定职业或无业人员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依据申购条件进行初审,确认购房对象后按照隶属关系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签署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四)市住房保障部门复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报送申请资料之日起30内,对申请人的购房资格进行初次复审,复审无异议的,给予申请人发放《偃师市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选房告知书》。
(五)抽号、选房
领到《偃师市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选房告知书》的申请人,按照告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抽号,在抽取选房顺序号后,仍按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选房并交纳“购房诚信金”。没有抽中房源的申请人进入轮候管理。
四、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审核
选到房屋的申请人持缴纳“购房诚信金”凭证到偃师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偃师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完善相关手续,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的购房资格进行最后审查,审查无异议的,将在《西亳新讯》、以及“偃师市政府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发《偃师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准购证》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审核制。
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提出异议的,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核发《准购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其它事项
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购房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于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管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档案,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产权界定卡,凭产权界定卡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经济适用住房其他制度参照《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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