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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编辑:登封楼市网 2011年10月14日13:30 来源:许昌市国土资源局
摘要:许国土公让告字[201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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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许昌市人民政府批准,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位于许繁路东侧等9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许昌市是“全国宜居城市”之一,先后荣获“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先进市”等称号。同时许昌市还是“中原城市群”重要城市之一,“十五”时期国家实施的“南水北调”、“西气东输”两大战略工程都在许昌市境内经过,为许昌市今后发展增添优势。
     一、此次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详见附表(附后)。
     二、出让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但申请人在本公告之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参加竞买:
     1、与出让方签订过《成交确认书》,取得了出让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事项,无正当理由没有按约定时间按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的;
     2、与出让方签订过《成交确认书》,取得了出让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事项,没有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和条件进行开发建设的;
     3、按照《许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应该配建保障住房而未配建的;或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约定附件》约定时间缴纳保障性住房达到入住标准的总造价价款而未缴纳的;
     4、缴纳了保证金,取得了竞买权事项,无正当原因有两次以上不参加报价的;
     5、同一宗地有两家以上的竞买人存在利益关联的;
     6、2008年以来,有违法用地行为的。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竞价报价未达到底价时,出让活动终止,土地不成交。

     建立竞买人信誉档案,根据报名报价情况、出让金缴纳及违约情况、不良竞价情况及供地后开发建设情况,将分别作出失信记录、违约记录、不良记录和优良记录,并定期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并按有关规定实施加收罚金、收取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解除出让合同等。

     四、涉及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宗地竞买时,竞买人除充分考虑出让土地的出让价款外,还要考虑须另行缴纳保障性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和保障性住房达到入住标准的总造价(宗地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2100元/㎡)。竞买成功后,受让人须将出让土地成交价款缴纳至市财政局土地出让金专户,凭出让金票据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将保障性住房划拨土地价款和保障性住房达到入住标准的总造价缴纳至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财政局设立的专户。

     保障性住房达到入住标准的总造价为宗地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2100元/平方米。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凭缴纳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票据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市住建局按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进度,向受让人分期拨付保障性住房建设费用。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拨付除土地受让人交纳的5%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其余保障性住房建设费用;待工程保修期满后将质量保证金全额拨付给受让人。

     五、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11年10月13日8时至2011年11月1日17时到许昌市地产交易中心咨询索取出让文件。

     六、申请人可于2011年10月13日至2011年11月1日,到许昌市地产交易中心(府西路西侧)提出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1月1日17时(以资金划入指定帐户为准)。

     经审查,申请人具备申请条件,并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将在2011年11月2日确认其竞买资格。

     七、拍卖出让时间和地点:2011年11月3日9时在许昌市国土资源局一楼地产交易大厅举行。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本次公告的事项如有变更,将由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变更公告或发出书面通知,届时以变更公告或书面通知为准。
     2、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具体工作由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全权委托许昌市地产交易中心实施,土地交易服务费按规定标准收取,拍卖佣金按《拍卖法》规定由负责实施的拍卖行收取。
     3、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要求,出让宗地规划条件以规划部门最终核定结果为准。
     4、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规定,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保障性住房划拨土地价款、保障性住房达到入住标准的总造价,余款要按合同约定三个月内及时交纳。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得退还定金。已签合同不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余款或不缴纳配建保障性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和保障性住房达到入住标准的总造价费用的,终止合同,必须收回土地。
     5、实施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受让人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各地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受让人要在到期前30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两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并作相应的信誉记录。
     6、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11〕74号)规定,实行履约保证金交付制度。土地成交后,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保证协议》,按协议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为成交价款亿元以下的部分按10%的比例缴纳,超出亿元部分按5%的比例缴纳。
     九、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府西路西侧)
     联系电话:0374-2988116 2988528
     联 系 人:赵振生 李巍
     监督举报单位:许昌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374-8316203
     收款单位:许昌市财政局综合科
     开户银行:许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昌路支行
     帐 号:8007014000000001395(土地出让金)
     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许昌市分行中心支行
     帐 号:100504864550016666(保障性住房资金)
      点击查看2011年第五批拍卖出让宗地方案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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