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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销售管理的意见

编辑:登封楼市网 2006年05月22日11:11 来源:唐河县房产管理局
摘要: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交易和管理行为,切实解决我县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销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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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销售管理的意见

    唐政[2006]47号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交易和管理行为,切实解决我县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国家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切实解决特困企业困难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豫政[2001]37号)精神,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销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参加对象和优惠政策,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房地产开发经营。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按照合理布局、市场运作、完善程序、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设,充分体现“安居、经济、适用、和谐”的指导思想。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项目审查批准制度,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总量控制。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状况,合理调整建设规模,基本达到供需平衡。

    二、开发建设

    1、县发改委要会同房管、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提出项目建设用地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地从政府储备的土地中予以供应。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开工前向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将项目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经县人民政府认定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特困企业(以下统称特困企业)利用现有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由其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同意后,纳入全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及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法人招标由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县房管、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物价等部门组成招标评标委员会,具体负责评标,确定中标人,监察部门依法实施全程监督。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应按现行有关程序及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竣工验收等手续。

    3、特困企业向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自用土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不得随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

    4、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应当报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批准。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为中小套型的普通住宅。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80—100平方米的住房不低于总套数的60%。

    5、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建筑总面积4‰的标准配套修建业主自治监督、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商业网点的,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筑总面积的5%,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商业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

    禁止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用途,禁止利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和建设其它商业用房。

    三、优惠政策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土地出让金、绿化费、水利建设基金,其它按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经营性收费项目减半征收。

    2、县重点工程和旧城改造拆迁项目拆迁安置时,被拆迁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四、价格、销售、转让

    1、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基准价格和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按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

    (1)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设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的配套公建费);

    (5)管理费2%(按照本条1至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

    (7)税金。

    利润按照本条1至4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

    集资建房不得收取利润。

    2、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确定后,县物价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基准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上浮的,最高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上浮幅度。

    3、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1)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2)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

    (3)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4)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5)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4、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可以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位置、数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基准价格等情况予以公布。

     5、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本县城规划控制区内常住户口三年以上;

    (2)家庭年收入总额(三口之家)在16000元以下;

    (3)无住房或者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总面积不足80平方米;

    (4)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6、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为2人的可以购买100平方米以内,3人以上的可以购买100—120平方米。

    7、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填写唐河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向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户口簿和身份证;

    (2)家庭年收入证明,尚未组成家庭的,提供个人年收入证明;

    (3)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外地迁入人员需提供迁出地房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4)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年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或者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由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需由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有关部门要及时出具,并对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8、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购房人的申请后,应及时核查。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后,有投诉的,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不实的,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向申请人出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以及选房序号、选房期限。

    9、申请人持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在规定的选房期限内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逾期未选购的,应重新申请。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未超过核准建筑面积的,实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超过核准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签订合同时,按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每平方米上浮20%补交差价款。

    10、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与申请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及时到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11、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查验并留存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未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的,企业不得向购房入销售或者预定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或者预定经济适用住房。

    12、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开发建设企业或购房人要持申请表、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有关资料到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上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特困企业办理集资建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时,还应提供集资建房时集资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参加失业、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材料。

    13、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取得权属证书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出售人应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缴纳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收益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用于出租经营,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附则

     1、集资建房的集资款,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实行监管。

    2、对在经济适用房建设开发中违规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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