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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暂行)

编辑:登封楼市网 2009年12月22日11:33 来源:唐河县房产管理局
摘要:为建立廉租住房流转机制,促进廉租住房建设持续发展,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72号)和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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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廉租住房流转机制,促进廉租住房建设持续发展,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72号)和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出售原则:自愿购买、有限产权、加强管理、科学推进。

    第三条 分工与职责

    县房产开发管理局是廉租住房出售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财政、民政、审计、土地、监察、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政府出资建设、购买和社会捐建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房屋,可用于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售。

    第五条 出售对象

    凡城区符合县政府规定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第六条 廉租住房是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只限其家庭成员自住,限制转让、出租及从事居住以外的其它活动。

    第七条 购房程序

    (一)、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或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2、单位或社区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低保家庭认定证明;

    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5、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办理程序: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2、单位或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部门审核;

    3、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城市低保标准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住房保障部门;

    4、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部门查档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供申请人的家庭是否有登记住房、住房面积的证明。

    5、通过资料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入户调查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入户调查后,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购买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三)签订合同

    住房保障部门与经审核符合并同意购买廉租住房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出售合同》。

    《廉租住房出售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产权性质、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服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出售

    廉租住房按批次供应,每批均采取抽签方式,由公证机关、监察部门现场公正监督。

    破产改制企业和县政府确定的城中村拆迁改造项目中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优先解决。

    对孤、老(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的)、病、残(肢体一级、二级残疾)等特困家庭可优先选购楼层。

    原则上一个家庭只限购一套廉租住房;家庭成员在4人以上的,可以申请购买二套廉租住房。

    第八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尚未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轮候制。

    第九条 购买廉租住房实行购买人与政府共有产权制度。个人产权比例为75%,政府产权比例为25%。

    第十条 依据建设(购买)成本价格的75%出售廉租住房。建设成本由审计局核定。

    廉租住房实行楼层差价出售。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售房款,全额缴县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优惠政策

    出售和购买廉租住房所涉及的营业税、契税、印花税,按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并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产权部分免收房租。

    第十三条 权属登记

    购买的廉租住房属有限产权。

    住房保障家庭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居住满5年后,即可办理房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须注明“廉租住房”的字样。

    所购廉租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保障对象死亡的,廉租住房由县政府按原缴房款(不计息,下同)回购,其原缴房款退还给继承人。

    第十四条 已售廉租住房实行上市交易准入制度。

    购买廉租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有特殊原因(如重大疾病等)需转让的,由县政府按原缴房款回购,用作廉租住房房源。

    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需出售的,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上市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届时同地段地价计征。

    第十五条 已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保障对象不能再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已购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

    1、购买廉租住房时,应当按房屋成本价的2%缴纳共用部位与公共设施维修资金。

    2、购买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3、廉租住房用途为住宅,住户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和房屋结构,并确保各项设施完好。不允许装修,需要安装防护设施的须经住房保障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

    购房人违反规定出售或改变用途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收回廉租住房。出租已购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出租人按市场平均租金上缴租赁收入,并按原缴房款收回廉租住房。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已入住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腾退,退回原缴房款,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入住阶段的租金;未入住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解除购房合同,退回原缴房款,扣除已享受的住房租赁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出售工作中,有关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房产开发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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