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局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管的有关规定》
编辑:登封楼市网
2011年08月25日14:08
来源:禹州市国土资源局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执法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开创执法监察新局面,维护全市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日前,禹州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管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执法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开创执法监察新局面,维护全市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日前,禹州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管的有关规定》。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局政策法规监察股、土地执法监察大队在土地执法监管和案件查处过程中的职责,违法案件上报备案程序以及办案纪律等,重点提出了对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执法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规定》提出,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凡因巡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并上报土地违法行为,造成群众上访、新闻媒体曝光等严重后果的,所长降职或就地免职,其他责任人待岗半年;土地执法中队对所包乡镇土地违法案件在规定时间内查处不力、导致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或上级部门追究责任等后果的,分管副大队长降职,中队长就地免职;执法人员给违法当事人出谋献策、通风报信,或为违法当事人讲情,导致违法案件不能顺利查处的,对所长、执法中队长进行效能告诫;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改变占地面积和土地类别)、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在案件查处中向当事人吃拿卡要,导致违法案件不能及时查处的,经核实后对所长、中队长予以免职;凡因监管不力、致使辖区内一年内发生一起违法占地案件的(宅基地案件和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除外),对所长提出警告;发生两起违法占地案件的,对所长进行效能告诫,责成其写出深刻检查并通报全局;发生三起违法占地案件的,所长就地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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